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工程會:努力拉近廠商與機關對仲裁的認知


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刊登全版廣告,呼籲必須將仲裁條款強制定入法律,才能快速解決廠商和機關之間的工程糾紛。對此,工程會表示,對於營造公會的訴求,行政院已經多次邀集業界和相關部會研商,絕對有誠意解決,工程會也會努力拉近廠商和機關對仲裁的認知差距。(陳鳳如報導)



營造公會繼續刊登全版廣告,呼籲工程會如果有意推動工程仲裁,唯一可以解決公務機關保守消極作法的途徑,就是把仲裁條款強制定入法律。對此,工程會主秘吳國安表示,對於營造公會提出的訴求,行政院秘書長已經在6月9號舉行跨部會協商會議,就營造公會提出的無條件交付仲裁訴求,指示由行政院法規會研擬契約範本修正條文,近期也會再邀集相關業者會商。

工程會表示,依照法規會研擬的版本,廠商選擇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要先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經過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後,因為任何一方不同意導致調解不成立,或受理後6個月內沒有完成調解時,就要提付仲裁。

文章來源: 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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