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旺旺案 法院設底線:行政裁量不能擴權


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敗訴,旺旺購併中時集團的中天電視,做出附帶條件被認定違法!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詳細檢討行政機關採用「行政裁量權」的界限究竟何在?認定NCC的附帶要求,應該適用所有電視台的通盤性規範,以「個案方式」要求旺旺集團必須遵守,逾越行政裁量的「內在邊界」,法院也讓NCC上了一堂「依法行政」的課程。NCC因此被迫面對撤回附帶條件(附附款)的尷尬處境。(彭群弼報導)



旺旺集團購買中時集團,「雙中」電視台因為負責人變更申請被NCC擋下,做出附帶條件要求,成為去年上半年傳播界的大事,旺旺集團隨後動員旗下媒體對NCC委員發動個別的抨擊,引起國內傳播學界空前大團結,發表強硬聲明,認為媒體不應該逾越底線,應有雅量接受外界的公評。

對於NCC要求「董監事,管理階層,廣告節目業務,攝影棚等不得共用,成立倫理委員會」等等「附附款」的追加條件,旺旺提出行政訴訟,一年後,高等行政法院做成判決,NCC敗訴。仔細分析判決內容,承審法官花了很多篇幅探討NCC以「個案」做出附帶條件的法律處置,究竟有沒有逾越法律的授權。高等法院雖然認同,負責人變更其實涉及組織的變動,應該整體考量,並非旺旺集團所主張,NCC只能就「變更」部分做出判決的狹隘解釋。

但是法官更認真的分析了廣電法的政策理念,是維護市場,發展產業的財經法規,通常不會對個別業者做出規範,否則就可能影響或侵害人民的權益。在廣電法等相關法律的授權下,如果NCC要對個別業者做出要求,就必須證明個別限制有道理,反觀NCC僅提出跨媒體經營可能導致言論集中化等論點,並未說明,不同意董監事兼任兩家電視台職務,為何僅針對中天一家業者?法院認為資訊傳播業採用關係企業經營,在國內相當普遍,為何中天所屬的集團不可以?NCC顯然沒有提出理由。其次,設立倫理委員會也應該是所有電視台一致性的要求與規範,為何僅針對中天做出規範,換言之,NCC將通案要求做個案規範,逾越了行政裁量的授權,也就是超出了法律的裁量「內在邊界」,行政機關沒有節制使用法律給予的授權,因此敗訴!

NCC或許在當時民氣可用,但最後仍然要面對依法行政的法律授權底線,判決結果,等於是高等行政法院替NCC上了一門依法行政的入門課程。

文章來源: 中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