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勤業眾信營業稅官司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給付給國際總部德勤全球加盟費用,遭國稅局依營業稅法課稅,勤業眾信認為繳交會費並不屬於買進勞務的費用,要求國稅局加計利息予以退稅。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德勤全球提供給勤業眾信的勞務服務就是「銷售勞務」,依法應該繳稅,沒有退稅的道理,因此將勤業眾信提起退稅的請求,判決「駁回」。

民國92年度起,勤業眾信加入「德勤全球」這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組織」,並根據德勤全球各年度編列預算所分配給勤業眾信負擔的部分,按期如數給付現金給德勤全球;依營業稅法規定,勤業眾信被國稅局要求繳納給付金額所對應的營業稅額。

97年12月29日,勤業眾信向國稅局主張,給付德勤全球的款項,是屬於分攤國際總部共同費用的性質,依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的函釋認為,國稅局對該事務所課稅,有適用法令錯誤問題,因此向國稅局申請退還92年至97年間,所溢繳的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但國稅局並未同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指出,德勤全球具有「以持續有償移轉勞務而獲利」的營利性格,只是利益不歸資本主享有,而是歸執行部門享有,因此其提供勤業眾信的勞務服務並由勤業眾信分攤預算金額,應定性為「銷售勞務」,而不是「執行業務者所提供的專業性勞務」。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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