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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台、巴租協含海空運 避雙重課稅可提申請
我與巴拉圭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生效,欲申請適用該協定規定者,可依財政部頒布的「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提出申請。
財政部指出,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計有十八個國家,台巴租稅協定規範的所得類別包括:海空運輸、關係企業、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等,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者,除應依查核準則規定申請外,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交易紀錄仍應妥為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協定之其他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如係巴拉圭居住者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如有上述所得依該協定我國應予免稅者,該所得人應檢附巴拉圭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交易合約),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向給付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如我國居住者欲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者,則填具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列示之附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賦稅署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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